一要不折不扣落實好各項惠企政策,不準在執行落實中搞變通、打折扣。
二要及時足額兌付涉企資金,不準新官不理舊賬,無故拖延、截留、挪用。
三要主動靠前幫助承壓、受困、出險的企業渡過難關,不準消極應付、袖手旁觀。
四要傾心傾力解決企業合理訴求,不準推諉扯皮、敷衍塞責。
五要創新提升政務服務質效,最大限度優流程、縮時間、降門檻,不準故意刁難、冷硬橫推。
六要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,國企民企、內資外資、本地外地、大中小微企業一視同仁,不準厚此薄彼、設“隱性壁壘”。
七要切實減輕企業負擔,檢查調研、材料報表能少則少,不準搞道德綁架,向企業拉贊助、搞攤派,強令企業家參加會議或陪同調研。
八要深化涉企陽光執法,規范使用自由裁量權,做到包容審慎、柔性監管,不準設立名目搞突擊,多頭執法亂處罰,干擾企業正常生產經營。
九要審慎查辦涉企案件,最大限度減少司法活動對企業經營的影響,不準簡單粗暴采取強制措施,損害市場主體和企業家合法權益。
十要堅持親而有度、清而有為,真心實意同企業家交往,坦坦蕩蕩為企業服務,不準向企業請托個人事項,違規干預和插手企業經營。
編輯:張永超 劉德增
一審:賈春毅
二審:孫瑞永
三審:管延會














